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就应该像东方大国灿烂的文明历史一样,质朴厚重。任何相悖于时代要求的畸形形态,都应当机立断,遏制后患。认证的背后直接牵扯着数以亿计的广大消费者,坑蒙欺骗,早已招致民怨沸腾。对认证领域的规范整顿,刻不容缓。 整顿必须给出良策,按市场化方式厘出一套博弈程序。由于认证领域具有法制垄断、行为垄断和一般垄断的性质,在其机构设置与业务归口乃至收费标准三个层面做出硬性的规定,方可利国利民,有的放矢。 一、确立认监委行使国务院的监管职能,负责监管全国各地认证领域的实施与经营,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和国外驻华代表机构。财政和业务要与这些部门完全脱钩。 二、将现在具有认可资格的3家机构——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职能收编到国家认监委。这样就把四套牌子一个职能变成一套牌子一个职能,也是杜绝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办法。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委一样,既能审批也可监督。 三、其余的各类认证协会、联合会以及各类认证企事业单位,均列为民间团体和企业性质。 四、收费标准可分为几个类型:强制性认证类、一般性认证类和跨国机构认证类。强制性认证类由认监委根据认证企业的特征、技术实力和运作优势安排;一般性认证类和跨国机构认证类可以根据地域和企业的综合实力乃至认证偏好,施以引导性质的自由竞争。 强制性收费可以执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价格或是指导价格,按照比例分成,企业留一部分,其余上缴国家财政。而其他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企业按比例分配,或者是采取高额征税的办法。 五、认证认可领域尤其是强制性认证,认监委每个季度应该向社会披露收支及其他相关信息。 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认证行业的垄断性质,与一般企业属性不一样,而完全符合中国垄断性企业的性质。假如说,将认证机构归属于民间团体,而又行使的是垄断性质的权力,财政收支再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那对被认证企业乃至消费者是很大的分配不公平。 应该注意的是,现在有些认证企业强烈呼吁,要求政府给出统一的收费标准。假如说,一旦给出统一的收费标准,那就很有可能形成企业联合形式的卡特尔垄断。所以,除了强制性认证要给出统一的价位外,一般性认证只给出收费标准上限,不规定下限。这样就会优胜劣汰、自律规范,避免无论大鱼还是小鱼都能吃到虾的均衡竞争,俗称“大锅饭”。由此,认证企业就会按照市场规则讲信誉。孟子说,无恒产者无恒心。学者张维迎说,无恒心者无信用。认证领域的惟一产权就是自己的品牌价值,实际就是信誉价值,如果不让其在良好的秩序下竞争生存,那么他们是不会讲信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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