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有: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上述内容,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据了解,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去年已达18万件。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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