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调研今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涉及高新技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以下五个明显特点: 第一,人事管理手段高度信息化弱化法院审理所需证据。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具有较为完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管理员工的手段也多通过信息化途径,包括单位规章制度及相关通知在内部网上公示、录取手续通过网络完成、劳动合同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工作安排以及请假、批示也通过网络邮件、即时通信工具等进行。上述手段的采用无疑提高了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但在纠纷发生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在于规章制度在内部网上公示效力不足,人民法院难以确认作为审理依据,录用通知、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后证据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确认存在较大难度等。 第二,奖励、提成形式多样化导致法院审理的司法成本加大。 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但是奖金、提成的计算有待于整个企业、部门的利润数额、业务回款、个人考核等情况,面对双方提交的浩繁证据,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的司法成本呈加大趋势。此外,奖励形式也出现新趋势,特别是股票期权奖励方式频频出现在网络公司的奖励制度中,而股票期权争议的处理涉及的期权授予协议有效性问题、股票来源正当性问题、证券交易合法性问题、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等,需全面联系公司法、证券法,甚至行政规章、部门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否则易造成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或无法执行的困境。 第三,竞业禁止约定误区化导致法院难以确定其有效性。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立足之本,故这些企业往往十分重视这方面问题,会在劳动合同中乃至独立的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进行约定。但是,与此对应的是企业对于竞业禁止约定不够完善,大都仅约定员工的义务及员工违反义务后的责任,而对于给予员工的相应补偿却缺乏规定。这种情况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员工的高度专业化,其离职后如不从事相关行业又不予充分经济补偿必定会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尴尬;而另一方面,对于不予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一律以无效对待,也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四,户口、档案附带纠纷多发化导致法院系列案件增多。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吸收人才,政府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户口方面若干优惠政策。实践中,解决户口问题也确实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人才,特别是应届毕业生的一个重要优势,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也确实使用了指标,耗费了经济和精力。但是,一旦企业与员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户口、档案问题就成为一个附随性问题,企业往往将扣留员工的户口、档案作为要求员工履行违约责任的自助手段,双方也就因此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第五,当事人取证能力降低导致法院证据保全工作增多。高新技术企业多对企业文件资料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证据的掌握者往往具有惟一性,另一方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关涉案所需证据,即使取得了证据,由于是自己复制,该证据证明力也往往不强。为取得必要证据和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用人单位的内部网及某个固定计算机内相关文件,包括某些专业化软件生成的文件的情况日益增多。因该类保全专业性的要求较高,故对法院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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